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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8767686正確的標簽是銷售化妝品或個人護理產品的一個重要方面,標簽用于幫助消費者了解產品的預期用途和任何相關警告,其成分和內容的凈數量,以及產品的制造或分銷地點。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在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的授權下,對化妝品標簽進行了監管。
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D&C法)而公平包裝和標簽法,這些法律及其相關條例旨在保護消費者免受健康危害和欺騙行為,并幫助消費者對其購買的個人護理產品作出知情決定。聯邦法規要求化妝品標簽上的成分必須按濃度遞減順序列出。由于化妝品成分往往是復雜的化學物質,該清單可能無法理解產品的一般用戶。但是,如果所有制造商都使用相同的名稱,消費者可以比較不同的產品,并對它們作出合理的判斷。
作為禁止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的一部分,任何化妝品都不能被貼上標簽或用聲明表明FDA已經批準了該產品,即使制造機構已注冊,或產品已提交FDA存檔,也是如此。自愿化妝品注冊計劃.所有美國法律或法規要求的標簽信息必須是英文的。
1.標簽:
本術語是指產品上的所有標簽和其他書面、印刷或圖形材料(FD&C法案,SEC),201(M);21 U.S.C.321(M)]。
2.主要展示面板(Pdp):
這是標簽中最有可能展示或檢查的部分,在通常的展示條件下出售[21 CFR 701.10]。
3.信息面板:
通常,這個術語指的是PDP以外的面板,它可以容納消費者可能看到的標簽信息,這個面板上的信息必須是突出和顯眼的。
作為禁止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的一部分,任何化妝品都不能被貼上標簽或用聲明表明FDA已經批準了該產品。即使制造機構已注冊,或產品已提交FDA存檔,也是如此。自愿化妝品注冊計劃所有美國法律或法規要求的標簽信息都必須是英文的。
這條規則的唯一例外是只在一種不同語言占主導地位的美國領土上銷售的產品,例如波多黎各。如果化妝品的標簽包含任何外國語言的表示,所有根據FD&C法案所要求的標簽信息也必須以該語言出現[21 CFR 701.2(B)]。
標簽的主顯示面板(Pdp)是標簽中最有可能在通常的展示條件下展示或檢驗以供銷售的部分,產品在零售時直接展示在消費者面前的包裝,紙盒,折疊紙盒。如果產品只有直接容器,沒有外包裝,那么直接容器將被認為是外包裝。
PDP的面積是一個矩形包裝一個完整的側面,一個圓柱包裝40%的高度x周長,和任何其他形狀的集裝箱40%的容器表面,不包括頂部,底部,頸部,肩部和法蘭。說明所需信息的形式有具體要求,包括面板顯示、面板大小、字母的樣式和大小、背景對比度和模糊設計。
1.身份陳述*
一種身份說明,表明化妝品的性質和用途,使用普通或通常名稱、描述性名稱、公眾理解的奇幻名稱或插圖。
2.NET量:
內容凈值的準確表述,在重量、度量值、數值計數或數字計數與重量或度量的組合方面。
3.§740.10警告*
如果化妝品含有未獲得足夠安全性證實的成分,則必須向PDP提出類似的警告“警告-本產品的安全性尚未確定。"
注如果有外部和內部包,則標識語句、凈數量和740.10警告總是在外部包上,而在內部包上只需要標識語句。
一種身份說明,表明化妝品的性質和用途,使用普通名稱或通常名稱、描述性名稱、公眾理解的異想天開的名稱或插圖[21 CFR 701.11]。
內容凈數量的準確陳述,按重量、計量、數字計數或數字計數和重量或計量的組合[21 CFR 701.13]。
1.經銷商聲明:
如果名稱和地址不是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標簽必須注明“為.制造”或“由.分發”[21 CFR 701.12]。
2.材料事實:
不披露材料事實是一種誤導標簽的形式,因此使產品被冠以錯誤的標簽[21 CFR 1.21]。一個例子是,如果化妝品有可能被濫用,安全使用的方向。
3.警告和警告聲明:
這些必須突出和顯眼,“FD&C法案”和相關條例規定了與特定產品有關的警告和警告聲明[21 CFR Part 700]。此外,可能對消費者有害的化妝品必須貼上適當的標簽警告[21 CFR 740.1]。噴霧劑等易燃化妝品是需要特別警告的產品的一個例子。
4.成分:
如果一種化妝品是在零售的基礎上向消費者出售的,即使它被貼上“僅供專業使用”的標簽或大意如此的文字,這些成分必須出現在信息面板上,按優勢的順序遞減。[21 CFR 701.3]。如果該產品也是一種非處方藥(Otc),其標簽必須符合fda對非處方藥和化妝品成分標簽的規定。
《21CFR》的第101章《食品標簽》重點介紹了美國食品包裝標簽的相關要求,分為以下七個部分:
A 部分一般規定
B 部分特定食品標簽要求
C 部分特殊營養標簽要求及指南
D 部分營養成分聲明特殊要求
E 部分健康聲明特殊要求
F 部分營養成分聲明及健康聲明以外的描述性聲明特殊要求
G 部分食品標簽要求豁免條例
《21CFR》101章的A部分作為美國食品包裝標簽規定的總則,包括以下16個條目:具體咨詢我們
關于主要顯示版面的要求,FDA提出:
(a)對于長方形包裝,可以考慮以一個完整側面作為主要顯示版面,面積為該側面的高×寬的積。
(b)對于圓柱形或近似圓柱形的包裝,則為容器的高×周長×40%。
(c)對于其它形狀容器,則為容器總面積的40%;但是,若容器具有一個明顯的"主要顯示版面",如干酪三角或圓形包裝的頂部,其面積為整個頂部表面。
關于食品特性標識的要求,FDA提出:食品的主要顯示版面上必須標明該商品的特性,包括:已規定的名稱或常用名稱、食品的具體形狀、若為另一食品的仿制品需顯著性標注“仿制”字樣、特征性配料的百分比、含有或不含有某種配料的信息、需添加某些配料的信息、各種膳食補充劑需用“膳食補充劑”作為特性說明等。
關于食品制造商、包裝商或銷售商企業名稱及地址的要求,FDA提出:食品的標簽必須表明制造商、包裝商或銷售商企業名稱和地址。對于一個公司,必須標注其真實公司名稱,個體,合伙和協會,必須標注用以進行營業的名稱。企業地址說明必須包括街道地址、城市、州及郵政編碼。企業地址包括街道地址,城市、州及郵政編碼。
關于食品配料標注的要求,FDA提出:食品配料的標注必須以其常用名稱以重量大小為序,從大到小依次排列于主要顯示面版或信息版面上,但不適用于含量在2%或以下的配料。配料名稱必須為特定名稱。對于加水使之部分或完全復水之后的配料,重量為復水前重加上復水后成為一倍濃度配料所加水的重量。
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要求,FDA提出:所有用于人類消費以及提供出售的產品必須提供有關食品的營養資料,所有營養素及食品成分的量必須以“一份”為單位進行標注,食品標簽上標注的營養資料必須包括:總熱量或熱量、脂肪總量或總脂肪、膽固醇含量(以毫克計量)、鈉、鉀、碳水化合物總量、蛋白質、維生素及礦物質、DRV等。符合下表的特殊情況,可不加施營養標簽:
2016年5月,FDA發布了《美國食品營養成分標簽新規》(以下簡稱《新規》),對食品營養成分標簽的標準做了修訂!缎乱帯芬2019年7月前所有市售食品包裝按新標準執行。
《新規》新修訂的內容如下:
(1)標簽設計
a.突出食品熱量“卡路里”(calories)值和“份量”(perserving)的信息,方便消費者計算并控制攝取食物的總熱量,進而緩解社會的肥胖化現象。
b.增加腳注。
%DV表示食品所提供的營養素含量占該營養素的每人每天推薦攝入總量的比例!缎乱帯分性黾拥哪_注則向消費者說明營養成分標簽中%DV的計算是“基于每天攝入2000卡路里的人體均值”。
(2)更新信息
a.增加營養成分項目要求將添加糖的含量標注到總糖含量之后。
b.調整維生素和微量元素維生素A和C在營養標簽中被去除,納入了維生素D和鉀。原規定中微量元素僅標記%DV,新規中增加了其實際含量。
(3)去除“脂肪卡路里”的聲明
(4)調整參考量
以上的%DV都是根據4歲以上的兒童和成年人的平均攝入量計算的。針對特殊人群,FDA還分別為12個月以上的嬰兒、1至3歲的幼兒以及孕婦和哺乳期婦女制定了不同的%DV。
關于食品標注中的警告語及注意事項說明的要求,FDA提出:自壓容器標簽必須帶有“警告:避免噴入眼中。內容物在壓力下,不要刺穿或置于火上燒。不要儲存在120℉(49℃)以上溫度下,應放在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钡鞍桩a品須帶有“警告:熱值很低的蛋白質膳食(每天低于400kcal),可引起嚴重疾病或死亡,沒有醫生監視不要用本膳食”減肥。嬰兒、兒童或孕婦或母乳忌用。此外,還規定了含有鐵或鐵鹽的膳食補充劑、含有車前草殼的食品、果蔬汁和帶殼蛋的警示語。
關于凈含量聲明的要求,FDA提出:內容物凈含量(凈含量聲明)是指在標簽上說明食品在容器或包裝中產品數量的聲明,必須以重量、尺寸或數字計算來表示。一般而言,如果食品是固體、半固體或粘稠性物質,必須以重量說明。如果食品是液體狀,必須以液量表示(比如,液量盎司)。凈含量聲明(內容物凈含量)作為重要事項放置在主展示面下方30%處,大體與容器底部平行。
《美國聯邦法規》第19卷第134章內容簡介
《19CFR》的第134章為《原產國標識》相關內容,該章節對于美國食品進出口過程中的標簽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分為以下六個部分:
A 一般規定
B 產品標識科目
C 集裝箱及貨架標識
D 標識例外情況
E 進口商品標簽方法及位置
F 未合法標識的物品
FDA要求,食品原產國聲明必須醒目。如果所標注的國內公司名稱和地址只是負責產品銷售,則必須將食品原產國標注在緊靠公司名稱和地址的地方,字體大小與標注公司名稱和地址的字體相當。
2004年8月,美國通過了《食品過敏原標識和消費者保護法規》,該法規要求2006年1月1日以后食品生產商用最簡單的語言標示食物的構成成分,對于含有主要致過敏物質的食品,必須在其標簽中標注致過敏物質的來源。食品過敏源應標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標準的大小與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關食品過敏原處用括號標出。
《FFDCA》中對食品過敏原的定義為:
(1)牛奶,雞蛋,魚(如鱸魚,比目魚或鱈魚);甲殼類貝類(如蟹,龍蝦或蝦);堅果(如杏仁,山核桃或核桃);小麥,花生和大豆。
(2)含有源自第(1)款所述食品的蛋白質的食品成分,但以下情況除外:
(A)源自第(1)款所述食品的任何高度精煉油和來自該高度精煉油的任何成分。
(B)根據本法案343(w)節第(6)或(7)款獲得豁免的食品成分。
以較為典型的堅果類過敏原為例,根據規定,被視為堅果的產品包括:
對于魚類,《FFDCA》規定,所標注的魚類或甲殼類水產品的“種類”必須使用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海產品名單中所提供的可接受的市場名稱。所編制的海產品名單主要包括當前進口和國內供應的海產品可接受市場名稱。